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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4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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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内车自燃车主获赔七千元

  本报讯(记者  王挺  通讯员  张梦滟)近日,张先生的皮卡车在修理厂维修时发生自燃,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获得了7000元的赔偿费用。 

  日前,张先生驾驶着自己的江铃宝典皮卡车到蓬街镇的亲戚家走访,回家途中汽车出现故障,停在路上无法发动。张先生随即联系了蓬街镇的一家汽车修理厂,由修理厂派人把车子拖回了厂里。隔天上午,张先生接到修理厂的电话,说他的车子昨晚发生自燃,发动机和旁边的大量部件被烧毁,预计损失在9000元左右。 

  张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被拖去时是好好的,汽车自燃肯定是修理厂保管不当导致,损失应由修理厂承担。而修理厂却表示,车被拖回来以后就停在厂里的空地上,没有任何人碰过车子,自燃的原因应该是汽车本身的问题,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区工商分局金清中心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刻联系相关技术人员前往自燃现场进行查看。因为车辆受损严重,起火原因无法查明。工作人员认为,虽然修理厂没有对车辆进行过维修,但在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修理厂应该对车辆尽到保管义务,期间车辆发生损坏,应该承担责任。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修理厂一次性赔偿给张先生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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