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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尽孝心 法院判决遗产多

  关老太根本没想到自己百年之后,儿女会为争夺遗产闹上法庭。2007年,关老太去世后,其女儿一纸诉状将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母亲遗留下的位于某市城区的两套房屋。该两套房屋系关老太和儿子拆迁安置所得房屋。1995年,老人和儿子与房屋所在地的某开发商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书,随后取得了该处房屋的产权,产权登记在关老太名下。关老太去世后,子女为两处房产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女儿认为既然母亲未留有遗嘱,自己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得到其中一处房屋;而其兄弟认为姐姐自出嫁后很少关心母亲,未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自己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主动承担起照顾母亲衣食起居的工作,母亲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办理丧事的费用全都由他一个人承担。因此,要求在遗产分割上予以多分。在庭审中,儿子出示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发票予以质证。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关老太遗留下的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产权归儿子所有,另外一套房屋产权由女儿和儿子共同所有,其中1/4的份额归儿子,3/4的份额归女儿;女儿还应与兄弟共同承担老人的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

  律师点评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本案中因关老太在世时未留有遗嘱,故该遗产应该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儿子和女儿应该同为关老太遗产合法的继承人。虽然《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该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同时又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作出以上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另外,人民法院要求女儿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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