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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6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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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消费者获赔3000元

  本报讯(通讯员  池广初)近日,工商局城西工商所调解了一起过期黄金酒消费纠纷,消费者发现该酒过期,并且知假买假,调解时消费者获赔3000元。

  消费者赵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价格为135元的黄金酒,回家准备饮用时才发现,该酒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2日,保质期24个月,已经过期半年之久。隔天,赵某又从该超市购买了2瓶同样已经过期的黄金酒,随后与超市协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退一赔十”。双方协商无果。

  城西工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超市过期的黄金酒已经下架。超市方承认出售过期黄金酒,在赔偿问题上认为赵某第一次购买可以退回货款并适当赔偿800元,但是第二次“知假买假”只愿意退回货款270元,一共赔偿赵某1205元。赵某坚持要求全部按照“退一赔十”处理,索要货款及赔偿4455元。经工作人员多番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超市方支付给赵某退赔款共计3000元。

  在此,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并不是所有的酒类产品都是“越陈越好”,一般低度酒和保健酒都有保质期,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日期,确保在保质期限内饮用,以免给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同时,针对“知假买假”现象,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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