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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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8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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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话说

  陈正观(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本案中,陈某虽然生育三胎,但均得到了批准并且都在法定的期限内,因此并不存在超生违法的事实。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根本大计,我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少生、优生,促进人口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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