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明知且应知小区人流量大,孩子很多,还在业主的公共活动空间用尖利的竹子做花圃栏杆,尽管物业公司张贴了免责声明,但不能免除其责任,也不能视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发生了人身损害,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俞为鹏 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