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好,不管有心还是无意,丢弃物品的行为我们生活中并不罕见,几乎每个人都会发生,但是对你所发生的这个案例,我只能遗憾地说,如果你同事不同意还给你,那你还真的要不回来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另外,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你上述的案例,涉及一个意思表示的法律关系。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也就是说,你将手表扔进垃圾桶,依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可以推定此行为是表示你不要这块手表了,符合默示意思表示形式中的推定,所以当你完成这一行为时,便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不能再向拾到者索回。
当然,毕竟彼此都是同事,很多时候有话也还是可以好好说的,要是能进一步友好协商,或许还能要得回来,也希望此事能得到圆满解决,记得下次丢东西的时候要谨慎。
(俞为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