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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可申请办理购房补贴

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正式对外受理
  本报讯(记者  梁佳  通讯员  陈迪  董迤)“太好了,终于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补贴了!”10月15日,打算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打听购房补贴办理业务事宜的黄先生,意外得知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补贴的消息后,难掩兴奋地说,“今天肯定办不了,我先问清楚,改天把资料带齐了再来。”当天,地税在房产交易窗口对纳税人发放财政补贴业务指南等宣传材料,把政策详情及所需资料清单及时告知纳税人,而这一天,因为很多纳税人没带齐所需资料,所以仅有一户受理成功。

  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工作人员介绍道,住房补贴政策自9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由于政策操作存在一些细节衔接协调等问题,经过财政、地税、住建3个部门的充分讨论和协商,直到10月15日才正式对外受理。期间一个多月,到该窗口咨询的纳税人不下百人,而他们只能就已知的政策进行解答,并告知相关咨询电话。

  根据相关政策,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至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申请办理购房补贴。同时,此次申请住房补贴的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于路桥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补贴范围不包括车库等非住宅),且在路桥区缴纳税收的购房户。二是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8%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4%给予补贴(补贴范围不包括车库等非住宅)。三是经济适用房、人才公寓、限价商品房不属于本次贴补范围;拆迁安置房购房补贴比率按房产证登记的面积套用,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不重复享受。四是住房购买时间以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拍卖、裁定形式取得的住房以拍卖成交书、裁定书时间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补贴时,应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契证、商品住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申请财政补贴的公证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账号凭证及其复印件,同时,填写申请表,一并交由地税窗口受理、审核,财政经办人员定期与地税窗口交接相关资料,待申报资料移交财政局复核后再按规发放补贴。

  此外,申请人须在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购房补贴,逾期不予办理。购房补贴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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