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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公告

  余辉斌(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09094572)

  罗雪芬(身份证号码:332623197908013520)

  你们于2013年8月28日违法生育一女孩一案,我局对你们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42632元的决定,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路计生征字(2015)365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或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拒不缴纳的,又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的,本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详见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http://lqjs.luqiao.gov.cn/)公告栏。

  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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