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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学生在实习单位受损应与
学校及企业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贾某是某职业学院的学生。在该职业学院统一安排的毕业生实习中,贾某被安排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顶岗实习,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发放工资。贾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下,给其公司新厂房门刷漆,因厂房门比较高,贾某站在三角架上刷门,在推动三角架从一侧向另一侧时不料三角架倾倒,导致站在三角架上的贾某从三角架上坠落受伤。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贾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贾某伤残程度为十级。贾某遂以其在工作时受伤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要求某职业学院、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律师点评:

  学校安排学生到校外单位进行实习是课堂教学的一部分。实习学生与单位之间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受的损害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而是作为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学校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实习单位,其应当承担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并为实习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保障其人身安全。而学校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进行必要管理,因其疏于管理,致学生在实习时人身受到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实习生作为已成年大学生对其自身安全亦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学生、学校、企业应依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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