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不仅指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包括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三子女每月各自给付赡养费100元并不定期探望,可以说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尽管赵女士有养老金收入,也享受医疗保险,但相对于其日常花销,赵女士的收入并不足以平衡其开支。且赵女士身体状况较差,需负担较多医疗费用,故三个子女仍应支付一部分赡养费,但具体赡养费数额还需结合三个子女自己的经济状况加以认定。此外,法院已经支持老人的赡养费诉讼后,又产生突发状态,已给付的赡养费不足以维持老人生活的,老人可以另行起诉增加赡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叶沐夏律师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