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答:可以要回部分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已经与菜市场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并交付了5000元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现该合同成立并生效,您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菜市场有权没收定金,但没收的金额却不是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说的主合同就是您和菜市场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租期一年,月租金为1200元,那主合同标的额就是一年的租金即14400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20%即2880元。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返还。所以,您不想承租摊位,可先与菜市场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菜市场退还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那部分定金2120元。
(由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菁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