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下午,金清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粮库路54号有人发生纠纷。接警后,金清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民警了解到,报警系猪肉卖家与顾客李某因买卖交易找钱引发纠纷。李某称自己买了15元的猪肉,回家途中感觉自己给了卖家100元,卖家只找给他5元,遂与其侄子李某某一道返回要求卖家再找他80元,但卖家坚持说李某给的是20元,且已找还了5元。由于现场没有视频监控和证人,民警一时无法判定,遂要求双方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就在那时,李某借着酒性把双手并拢放到民警眼前不停地说“铐我去派出所啊,铐我啊”等话语,导致现场100多名不明真相的群众驻足围观。处警中,民警、协警在合法处置时,遭李某和李某某二人的拉扯、拳击,致使两名协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协警嘴唇破裂出血,另一名协警手臂被抓伤。酒醒后,叔侄二人对殴打民警的行为后悔不已。同日,李某某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同月22日,李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5月13日凌晨,蓬街派出所民警在启明村路口设卡盘查时,遭吴某等人用暴力手段妨害,致使2名民警轻微伤。6月1日,路南派出所民警在机场路附近依法口头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李某时遭其反抗,2名协警被其咬伤手臂。9月14日,路北派出所民警出警至洋叶村某饭店时遭到鲍某的暴力反抗,1名民警被其用脚踢成轻微伤。上述案件中的嫌疑人均依法受到惩处,其中吴某、李某均因妨害公务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鲍某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