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桌上的离婚协议书,曼文的心里死寂一片,她深知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是5岁的儿子,因此对孩子的抚养权,她是绝对不会放弃的。虽然她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但她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照顾好孩子。
曼文与罗杰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认识的第一年两人便结了婚,有了儿子。回忆起来,曼文觉得他们初次见面便是一见钟情。罗杰当时在建筑工地做领队,时间比较自由,经常会接送曼文上下班,其他同事看到他们都觉得很是羡慕,那时候两个人成天腻在一起也不觉得烦。
但恋爱与结婚毕竟不一样,当两人感情回归到日常生活中的柴米油盐时,才让他们知道彼此性格有多么不合适。“罗杰脾气特别倔,我又是个不服输的人。”婚后,曼文与罗杰常常为了小事吵得不可开交,有一次甚至就为了谁去接孩子放学而大打出手。曼文说,如果没有孩子两人说不定早就离婚了,没想到坚持了这么久,还是走到这一步。
两人协议离婚,但孩子的抚养权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协商后决定由罗杰将孩子抚养成人,生活、教育等经费也由罗杰承担,但孩子必须每年与曼文在一起生活七个月,罗杰可随时将孩子带回家过节。曼文觉得这样既可以不使孩子脱离父亲,自己也可以照看孩子,就勉为其难地答应了。
离婚后,曼文独自一人照顾孩子,没过两个月罗杰就以奶奶想孙子为由接孩子去他那儿,曼文当时也没在意,让罗杰保证住两天后就将孩子送回来。谁想到,孩子这一住就是三个月,期间,曼文不停地给罗杰打电话,或者去他家里接孩子,都被罗杰拒绝了。
无可奈何的曼文一纸诉讼将罗杰告上法庭,但由于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上并未清楚交代孩子抚养权归谁,只提及由罗杰将孩子抚养成人,孩子必须每年与曼文在一起生活七个月,据此法院判抚养权归罗杰所有,而曼文享探视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有话说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梁峰
本案中,由于妻子曼文和丈夫罗杰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约定不明确,以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关于抚养权归属的约定必须明确,这点值得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或者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另外,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法院将5岁大的孩子抚养权判给罗杰享有,并未违反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因为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罗杰将孩子抚养成人,生活、教育等经费也由罗杰承担”,且罗杰的工作令他有更多时间关心孩子学习生活,并在经济上有能力将孩子抚养成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