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本案中,吴某与张某是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因此,张某即使放弃探视女儿的权利也应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该义务是未附加任何条件的。
另一方面,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可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吴某拒绝让张某探视女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要求行使探望权,本身属于原告愿意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的一种表现。加之亲情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很有裨益,吴某不让张某行使探望权,隔断了女儿与父亲的感情交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若张某与吴某就探视女儿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吴某不让张某探视女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女儿的探视权。
(俞为鹏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