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的说法不成立。首先,从意外伤害的角度来看,你丈夫的死亡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你丈夫在上班期间因中暑引发疾病死亡,尽管病源来自体内,但导致疾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天气炎热,才引发身体机能失常和中枢功能障碍,最终出现器官功能衰竭,因此归根结底是由于外来因素所致。同时,体内热量的过度积蓄导致中暑,不仅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也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也就是说,你丈夫的情形具备“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
此外,从劳动保护的角度来看,中暑也属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也已把职业病纳入了工伤范围。而在原卫生部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明确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围。所有这些都明确表明:中暑也属于工伤范围,劳动者因此受到的伤害,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俞为鹏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