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王老太与赵某离婚,同张某再婚,未育有子女,后赵某去世。王老太年事渐高,自2009年始,门诊及住院治疗产生一些医疗费。由于王老太再婚一直没有得到长子赵甲的理解和支持,其不愿承担母亲的生活费及医疗费。
今年年初,王老太将两儿子赵甲、赵乙告上法庭,要求两儿子从2016年1月1日起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另承担前期医疗费用5452元。长子赵甲辩称,母亲与父亲离婚时,母亲称会“净身出户”,该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要求他赡养母亲,母亲必须先跟张某离婚,否则母亲的生活各项支出应当由其与现任丈夫共同承担。此外,母亲目前每月尚有1000多元的养老金,而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没有能力承担这么高的赡养费。次子赵乙辩称,对母亲的要求无异议,他平时也会给母亲赡养费,母亲生病时他也帮忙付过医药费。
法院最后判决赵甲、赵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王老太2017年赡养费6000元,自2018年起,每年1月30日前各支付当年赡养费6000元,直至王老太百年。
【梁律师说法】
被告赵甲、赵乙作为王老太的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两被告对王老太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即使王老太与两被告的父亲离婚后与他人再婚,也仍是两被告的母亲,两被告也仍需承担赡养义务。
王老太与案外人张某再婚,作为夫妻双方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王老太现在虽然年事已高,但也享有一定的养老金收入,考虑到两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结合台州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院酌定由赵甲、赵乙承担王老太的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每人每月500元为宜。至于王老太主张的前期医疗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无需再次结算。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律师提醒】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俞为鹏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