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与夫妻一方生育子女的第三人
未侵犯另一方一般人格权

  2007年6月,张某与孙某缔结婚姻关系,孙某在结婚登记前,曾与李某发生过性关系。孙某于2008年1月分娩一女张小某,经鉴定,张小某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而与李某存在亲子关系。孙某于2008年9月向另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向其支付生活费。另案法院于同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向张小某支付抚养费。2009年1月中旬,孙某向另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张小某变更由李某抚养。而后孙某与李某达成和解意见,约定由李某抚养张小某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经查明,孙某曾以其怀孕为由要求张某支付三万元,并出具书面承诺,约定以后与张某再无任何关系。

  张某以其与孙某结婚后,孙某生育张小某,经鉴定机构鉴定,张小某并非其亲生子女,为此遭他人议论,并遭受精神痛苦,李某侵害其人格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抚养费等费用30万元。

  律师点评: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具体基本权利。由此,一般人格权所包括的内容有:一、人格独立的权利,即自然人的人格由自己支配,不受他人干涉;二、人格自由的权利,即自然人具有保持人格、发展人格的自由;三、人格尊严的权利,即具备公民应有的社会地位及社会尊重。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相同,即存在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的四个要件。同时,从某种程度上讲,侵权责任是侵权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一般人格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利,应当以法定义务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

  本案中,男女双方结婚前,女方曾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女方与男方婚后,女方生育子女。经鉴定,该子女与男方并无血源关系,而与第三人具有亲子关系。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之间具有忠诚义务,但是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应被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女方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的忠诚义务,故该行为并未侵犯男方的任何利益。同时,第三人亦不具备侵犯男方一般人格权的主观故意,因此应当认定第三人与女方发生婚前性行为并未侵犯男方一般人格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整理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综合
   第03版:综合
   第04版:综合
   第05版:生活周刊
   第06版:生活周刊·悦活
   第07版:生活周刊·悦活
   第08版:生活周刊·图说
“法律助残”活动显成效
孩子的压岁钱应当属于谁?
超市停业装修,该不该给员工发工资?
与夫妻一方生育子女的第三人 未侵犯另一方一般人格权
e闻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