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该企业的气源是由台州沃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的充装点是为新能源公交车提供气源而设立的,该公司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明确充装范围只限车用气瓶。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台州沃金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天然气经营许可证,上述行为属超范围非法经营活动,已严重扰乱燃气市场安全管控,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必须加以严厉打击。
目前,该案已抄报行政执法分局立案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