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案说法】 私刻公章篡改文件 无偿出让国有土地
被告人:张某,河北省某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资产收购储备中心原主任
案 情:张某在任职期间擅自篡改了体改办文件,将该县A公司厂区外113.64亩国有土地从土地收储中心所有,改为出让给A公司,并在改动处加盖私刻的体改办的假公章,导致113.64亩土地无偿出让给了A公司。
结 果:人民法院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