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新闻周刊·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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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25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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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9时,浙江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业务委员会委员许玉灵在妙智街27弄5号南官书院举行了南官人文大讲堂系列讲座之两百二十八——
巧用《婚姻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访浙江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玉灵

  □本报记者  罗雪娇  见习记者  李承静

  记者:“三八”妇女节转眼已经走过了100多年,回顾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60多年的历程,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妇女权益保障的发展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产生了重要影响,妇女获得的权益究竟是多了还是少了?相信很多女性同胞都很关注这方面的问题。许律师,请您给我们解读一下。

  许玉灵: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国的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制度要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在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程序之后,男女双方才能成为合法夫妻。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男方不满22周岁、女方不满20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这三种情况,男女双方是不能结为夫妻的。

  记者:那什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呢?

  许玉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指的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记者: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又该通过何种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呢?

  许玉灵:结束婚姻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且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另外一种是诉讼离婚,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有三种情况,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二是分娩后一年内,三是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但是以上三种时期内,女方可以提出离婚。也有例外情况,即男方遭受家庭暴力等确有必要离婚的,男方才可提出离婚申请。

  记者:离婚后,很多夫妻比较关心的往往是财产如何分配,甚至有很多人为此反目成仇。请您给我们解释一下财产的分配问题吧。

  许玉灵:离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部分。

  夫妻一方的财产指的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另外,还有夫妻约定财产。夫妻约定财产指的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除此之外,还有双方自愿、内容合法,或是以书面形式规定等。

  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对内是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是指对知情第三人有对抗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给儿子买的房子,儿媳没有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老公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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