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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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25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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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不到好彩头的“彩礼”归属

  □本报记者  郑怡

  婚约,是爱情开花结果的结局,更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但在婚约之前,订婚成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一种习俗,随之而来的彩礼纠纷数不胜数。陈某与黄某就是彩礼纠纷队伍中的一对代表。

  从陌生人到恋人,从相亲到相爱,陈某与黄某如同大多数的恋人爱情修成正果步入订婚一族。“相处久了,顺其自然办了订婚仪式,她父母从我送去的礼金中收取了68000元现金,还有钻戒、项链、金手镯等聘礼,估计金额达到13万元。”陈某说。

  订婚的完美落幕,让陈、黄两家皆大欢喜,黄某甚至辞职帮助男方打理生意。但好景不长,两人摩擦不断,矛盾滋生。黄某说:“他认为我们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交流太少,后来直接提出分手,但我没想到的是他为返还聘金聘礼问题纠缠不休。”

  本该喜庆的彩礼在这会儿处于“尴尬”地位,寓意好彩头的彩礼成了两人甚至两家争执的原因。历经许久,两家在多次协商后,均未达成协议。陈某认为自己与黄某相互了解不够,当时是仓促订婚,分手时黄家应当返还收取的聘金聘礼。而黄某则说:“我在这场恋爱中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还为了他的生意放弃了原来的工作,并且最后是他主动提出分手,我多次努力都无法挽回。我认为我并不存在过错,反而是他在精神上对我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应该减少返还的金额。”

  协商无果,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聘金及聘礼,最终经过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事情虽然得到圆满解决,但是为了财力的归属却让两家对簿公堂,不讨好的彩礼成为两人失败爱情的见证物。

  律师有话说

  蔡宇峰(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也就是聘金聘礼的争议,即俗称的“彩礼”。

  针对订婚中的聘金聘礼的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合本案,两人虽订婚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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