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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约定房子赠与女儿,能反悔吗?

  麦女士:10年前,小乐(化名)的父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小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都由父母双方平摊,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产权,两人也都同意过户到她名下。从离婚协议上看,即便双方离婚,对女儿还是充满爱意,尽可能想为女儿今后的生活提供最大的物质保障。但10年后,当小乐想让父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多次被父亲拒绝兑现当初的承诺。心灰意冷的小乐一纸诉状将父亲诉至法院。请问,离婚协议里约定的房子赠与女儿,能反悔吗?

  答: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事项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议对于离婚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夫妻双方身份关系解除后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应区别于一般的赠与,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规定,夫妻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同时,该离婚协议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与房产的条款有效。

  法院最终判定,小乐的父亲拒不配合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侵害了小乐的合法权益,判决小乐的父亲和母亲协助小乐进行房产变更登记。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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