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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否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

  苏女士问:我是一塑料制品加工企业的一线工人,近一个月,企业连续要求我们每天加班至少两小时,身体吃不消的我申请不加班,却被车间负责人拒绝并点名批评。车间负责人表示,加班是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会按规定付给加班工资报酬,作为企业工人必须服从配合,今后再有不愿加班的按自动辞职处理。请问: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企业有权强行要求劳动者加班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俞为鹏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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