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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书》约定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案情】:陈某某有一个弟弟,由于家庭困难一直未娶妻。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附近村的詹某某,詹某某此前有过一段婚姻,还有一个10岁的孩子,且詹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双方同居后,詹某某父母担心陈某某弟弟不负责任,遂双方签订《婚姻协议书》来约定詹某某同陈某某弟弟的婚姻关系,另协议书中约定,陈某某的弟弟交付给詹某某父母20800元作为责任监督保证金,双方各找了两个亲戚朋友在协议书上作为见证人签字。协议签订后,陈某某的弟弟同詹某某生活在一起,期间带詹某某到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治疗花了医疗费1万多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陈某某弟弟想同詹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但詹某某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矛盾,陈某某的弟弟希望对方能返还20800元保证金,但詹某某父母不同意返还。

  【律师答复】首先,詹某某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无法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其次,陈某某的弟弟同詹某某签订的《婚姻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以协议书方式来约定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再次,因为《婚姻协议书》无效,詹某某父母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詹某某可以向其主张要求返还,如果双方有过错的话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的确认,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案中詹某某被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科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婚姻协议书》,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无效,陈某某的弟弟可以要求詹某某父母返还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俞为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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