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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人情出借公款,未花一分获刑五年

  【犯罪手段】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

  【基本案情】2003年5、6月间,被告人郑某、胡某利用二人分别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以及党支部委员兼出纳的职务之便,先后2次擅自挪用该村商业银行账户中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各20万元,借给被告人梁某进行营利活动。其中,第一笔挪用的20万元于11天后归还,第二笔20万元于27天后归还。

  【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某、胡某于2011年5月6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梁某于2011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检察官评析】禁不住朋友的请求,碍于人情挪用公款为其排忧解难,自己钱没用一分,却各领刑五年,听起来多少有点冤,但这个血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当然,作为公款使用人以及始作俑者的朋友也难辞其咎,一并受到检察机关的严厉查处,可谓害人又害己,着实令人扼腕叹息。本案中,郑某、胡某两次挪用公款的时间总共不过一个多月,且未造成多少经济损失,自己虽未使用,但由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且我省所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标准为20万元。因此,郑某、胡某作为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的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其行为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之情形,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梁某虽系一般主体,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作为所挪用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其与郑某、胡某共谋,指使取得挪用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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