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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检说廉

  第二十六期

  刑法释义

  商检失职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根据《刑法》第412条第2款的规定,犯商检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案说法】以权谋私 终触刑罚

  被告人:尚某,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某口岸处原副处长

  案情:尚某作为某口岸负责人期间,对冯某报检的4车货物未予认真审查(申报为羊毛、驼毛、废钢铁等物品,实际为94.04吨废旧电瓶),违反规定允许该批货物过磅时不卸车。在检验检疫时,仅对进行伪装的羊毛、驼毛进行了抽检,也没有根据规定对报检的废钢铁履行落地检查。之后因这批货物品名混填无法在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尚某又擅自更改通关单的内容,最终导致94.04吨的废旧电瓶走私入境。

  结果:区人民法院以商检失职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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