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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 获司法拘留7天

  本报讯(通讯员  高  贝)10月28日下午,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正在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结束核对笔录期间,被告因债权归属问题与原告发生口角,经审判员多次劝阻后拒不改正,拿起手机砸向原告,导致原告头部受伤,血流不止。法警及时控制住卢某某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原告被其亲属送医院诊治,经诊断,原告头部表皮损伤,缝3针。事后,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维护法庭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经该院院长批准,对被告卢某某采取司法拘留7天的处罚。

  据悉,《刑法修正案(九)》将在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严重扰乱法庭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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