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家长将孩子忘在车内致其死亡”的事件已发生不止一起,让人不慎意外的是,舆论在对孩子表示痛心、“家长应该细心一点”,以及大肆宣传相关安全知识之外,便没有更多的声音。对于主流舆论来说,这样会不会失职?
当我们谈论法治的时候,真的已经顾及到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吗?在国内,“粗心家长将孩子忘在车内致其死亡”的事件发生后,提出对这类家长加以法律制裁的声音是很少的。相反,还会有另一种声音发出:家长已经非常内疚了,再加以惩罚是不人道的。而在国外,如果发生类似事情,家长会面临虐待与遗弃儿童等罪名指控,甚至有可能因此服刑。据美国加州刑法,此类父母涉嫌虐待儿童以及过失杀人,如果罪名成立将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相比之下,笔者更加倾向于对“粗心父母”加以惩罚,毕竟在生命面前,不能仅以“国情”和所谓的“人道”搪塞。中国《民法》确定了父母对儿童的监护制度,但是因为对父母的善意推定,并没有提到父母不称职或伤害孩子应当如何处理,而只是原则性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对于被监护人,也就是儿童的其他权利如何保护则只字未提。由此,完善和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我们的法治还有一段路要走。
然而,从笔者理解的角度,法律的目的,终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它应该带着教育的成分,以“下不为例”的坚决,遏制不良事件的再度发生。所以,其间最为关键的,依然是“人”,自然也包括了那些“粗心的父母”。
但凡冠以“粗心”之名,为人父母者纵然再咆哮平日有多么疼爱子女,也算“失职”。素不知我们有些父母为何存在如此明显的缺陷,但印象中,中国的传统文化里,“长辈对孩子的关爱”与“孩子对长辈的敬、孝”是彼此相互的关注。在孩子稚嫩的时候加以保护,待孩子成人后以亲之、待之,如此才是一个良好的循环,无限往复。
就事论事,笔者认为,一些为人父母者在出事后“内疚自我的粗心”,没有任何的意义。若要从源头上遏制不幸事件的发生,需要法治的进步,需要个人的警醒,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所以,还有很多事需要去做,还有不少缺陷需要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