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民生周刊·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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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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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眼睛讨个说法

  □本报记者 郑怡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可是,苗云国为了生存,他的右眼在一次意外后丧失了功能。为了给自己的右眼讨个说法,苗云国不知走了多少路,说了多少话。

  2011年,苗云国经人介绍到陈吉雄的企业拆废旧金属,时长大约一个半月。临近结束的前几天,苗云国还在窃喜赚到了一笔钱,可以将其汇到家中给孩子买上些好东西。可惜,一切毁在那一锤中。

  “那天早上大概8点左右,我跟平常一样在公司场地上用铁锤敲击旧金属,铁屑飞起来击中了我的右眼,当时情况不算严重,只是稍微处理了一下就继续上班了。”苗云国说,“没想到隔天,眼睛痛得很厉害,东西都看不清楚了。”

  心慌的苗云国在附近找了一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眼内异物,需转上级医院手术治疗。于是,苗云国去了大医院治疗。当时,右眼取出一颗金属颗粒,且被诊断出右眼角膜穿孔伤,右眼球视力无光感。苗云国为了治疗自费近万元。

  “钱花了不算,我还成了个残疾人,因为右眼视力无光感,构成了八级伤残。可我老板却拒不付医疗费。”苗云国说道。

  与老板多次协商未果,走投无路的苗云国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初略统计,医疗费9622.81元、残疾赔偿金78426元、护理费5880元、误工费1764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66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计人民币123430.81元,苗云国要求陈吉雄一次性赔偿30000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陈吉雄承认苗云国是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愿意一次性赔偿苗云国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7000元。

  这场工伤事件最终得到解决。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律师有话说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婉瑛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苗云国与陈吉雄形成雇佣关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里提示各位提供劳务者,雇员在该类案件中相比较处于弱势地位,而在法院审理阶段更注重以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故在提供劳务时,需注意保留雇主发放报酬、劳务者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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