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你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已在新桥镇中林村2区19号建成塑料造粒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的废气直排环境。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塑料造粒生产;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路环罚听告字[2012]第83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路桥环保分局领取告知书(地址:路桥区月河北街),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