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路桥区蓬街镇新阳居二区74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04670021952
你厂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成铝件阳极氧化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产生的强酸性废水直排环境,我局现已调查终结。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铝件阳极氧化项目生产;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字[2012]第55号),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路桥环保分局领取决定书(地址:路桥区月河北街),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