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作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提交的设备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被告所提出的质量要求,作为承揽人的原告应该承担修理、重做或更换的责任。原告不履行自己的违约责任又要求被告支付报酬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提醒企业业主和管理人员,为了提升企业自动化操作水平、减少劳动力,定制自动化设备对提高生产力来说是好事,但是购买产品时应及时进行检测,如果存在质量瑕疵应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提出质量异议,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