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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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1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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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伤害了谁

  □本报记者  徐诗玥

  买卖,是指双方通过实物或者货币进行交换以换取自己所需物品,一般会签订买卖合同,由买方支付价款以取得卖方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字面上看,买卖行为本是水到渠成的一种简单交易方式,但现实生活中,因买卖产生的纠纷却不在少数。近日,台州某企业一纸诉状将我区一企业告上法庭,称其未按照合约支付所有价款,要求其支付报酬费和利息。面对指控,被告路桥企业则反击称是原告企业失约在先。

  两家企业纠纷缘何而来?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生意伙伴反目成仇

  原告企业与被告路桥企业曾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但这一切都因2009年的那次不愉快买卖经历而悄然画上句号。

  2009年3月,路桥企业因生产需要,向原告企业定制了3套器材,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及技术协议各一份,达成了约定。随后,原告企业将制作后的设备交付路桥企业,但原告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路桥企业将设备验收、投入使用后并未按照合约支付所有款项,还欠了5万余元。

  “他们提供设备时未按约定附着线体说明书等主要设备的技术资料,且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路桥企业的负责人表示,自己20余万元的自动化设备基本上成了一堆废铁。

  买卖双方说法不一,多次协商未果后矛盾不断激化。

  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为了拿回被欠款额,原告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被告指出的皮带输送线设备皮带打滑根本无法使用的问题,原告表示这属于技术条件本身限制,不应该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制作,只要稍加改进就可符合被告的生产要求。

  被告则提供了鉴定书证明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要求,又申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鉴定设备不符合技术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的承揽合同和技术协议成立,但是原告制造并交付给被告的设备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应当对交付的设备进行修理、重做或更换,并应交付相应的技术资料,原告未经修理、重做或更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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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古稀拾荒老人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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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伤害了谁
律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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