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李红是某金银首饰店一店普通销售人员,前不久她在上班期间,趁人不备,从保险柜内拿走41.32克金手镯1个、32.09克金手镯1个、银手镯1个,放入自己在店内的柜子里。后因临近节假日需要做活动,李红被抽调到某金银首饰店二店内帮忙,顺手将顾客用于挑选的7.06克3D金项链1条、119.93克金项链1条、77.41克金手镯1个放入口袋后带回家中。经鉴定,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6639元。李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前主动归还被盗物品。请问: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答:李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李红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案发当晚,首饰店盘点发现黄金首饰丢失,负责人在店内人员微信群内询问,没有回应。第二天首饰店的经理将李红带到办公室后,多次问其是否拿了黄金首饰,其还是拒不承认,后因隐瞒不了而承认。报案后,公安机关在李红包内查获两个金银首饰。李红将店内的金银首饰藏于自己的柜子、口袋或者包中,可以看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李红客观上只是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单位的财物。李红仅仅是首饰店内的一名销售店员,将一店内的金手镯和银手镯放入其个人的保险柜内,且在二店内将顾客用于挑选的金项链、金手镯放入自己的口袋,其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者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在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属于利用其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条件,而非职务上的便利。因此,认为李红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窃取金银首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红在首饰一店窃取两个金手镯已经脱离被害人控制,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是犯罪既遂。
(俞为鹏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