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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纳入不良贷款记录人能否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刘小姐:半个月前,我因置业需要去银行打印征信报告时,被告知我的信用度为零,原因是我曾在一家商业银行贷款25万元,由于到期后未能按期偿还,商业银行在征信服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中将我纳入“不良贷款记录人”并对外公布。但我确实不曾有过贷款,更不存在超期不还,便向商业银行提出质疑。商业银行经核实,承认是在报送信息时因工作失误所致。由此我也明白了为什么有人暗地里叫我“老赖”,为什么一些亲朋好友不愿借钱给我。请问我能否要求商业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答:商业银行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删除不实信息记录、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结合本案,可以发现商业银行的行为具备对应的构成要件。首先,商业银行的行为违法。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提供并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给你带来负面影响,明显与之相违。其次,商业银行的行为已经造成你的名誉损害后果。即已经有人会暗地里叫你“老赖”、一些亲朋好友甚至不愿借钱给你,这些都意味着商业银行将你纳入“不良贷款记录人”,导致你的信用度为零,使得你在社会上受到不客观的评价,人格在一定范围内遭到了贬损。再次,商业银行之举与你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没有前者便没有后者,后者为前者所引起,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最后,商业银行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其应当预见不实信息会给你造成损害,却未能准确核实,草率地将你列入“不良贷款记录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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