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在台州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三、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有固定场所销售单位的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积极举报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举报电话: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8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