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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在台州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三、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有固定场所销售单位的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积极举报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举报电话: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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