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追加你为被执行人并不妥当。吕某亲属虽不能要求执行你的个人财产,但可以执行你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你丈夫的那部分。
首先,追加你为被执行人缺乏程序法上的依据。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2条至第47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2条有着对应规定,但这些条款中均没有规定因为刑事犯罪导致的损失,可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与之对应,本案自然也就没有将你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其次,追加你为被执行人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一方面,罪责自负是刑事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虽然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并没有规定可以以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索要民事赔偿。另一方面,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一般不应担责。而你不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配偶应为夫或妻一方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此外,《婚姻法》第41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表述:“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你丈夫交通肇事所产生的损害,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吕某亲属可以要求执行你与丈夫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你丈夫的份额。吕某亲属虽不能要求执行你的个人财产,但毋庸置疑,你与丈夫夫妻共同财产中含有你丈夫个人的份额。在你丈夫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对应措施,无疑不利于保护吕某亲属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你丈夫的财产份额。
(俞为鹏 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