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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吗?

  胡女士:周女士和男友张某都是台州人,2003年经双方父母牵线认识,3个月不到就同居生活。后来周女士和张某一起到外地打工,不久后周女士发现张某和一个女性老乡来往密切。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后来,周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张某一直以忙为借口不办理结婚手续。小孩生下来,张某基本上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对周女士也是不管不问,并很快与那个女老乡结婚了。周女士伤心之余,带着儿子回到老家,便找到张某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张某拒不同意,认为他和周女士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当初周女士生小孩时他也不同意,所以不愿承担抚养义务。请问:张某的说法对吗?

  答:张某的说法不对。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或者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者女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致孕所生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尽管非婚生子女出生于正常的婚姻之外,生育非婚生子女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生父母的过错所致,孩子本身是无辜的,因此,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要加以保护。

  本案中,张某认为自己和同居女友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不成立,所以不应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张某和周女士没有婚姻关系,但不影响他与孩子之间的父子关系,仍然要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周女士的孩子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也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并且与婚生子女有相同的继承权。如果张某拒不支付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周女士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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