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受到大环境的影响,杭州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到了年底,企业资金链断裂,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滞纳金约1400万元。当时,银行找了他数次,表示准备起诉他。而此时,杭州公司已经有数个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加上未起诉的,杭州公司已有上千万外债,早已资不抵债。
应某还发现了一个问题,路桥公司的厂房、土地之前给杭州公司作贷款抵押时,相关的产权证都在银行,而还银行贷款必须通过杭州公司的专门资金账户。如果真有人买了路桥公司的厂房、土地,要还贷的话必须把钱放到杭州公司的账户里,一旦把钱放到那个已经被查封的账户里,其他债权人就会知道,就会马上申请执行债权。如果那样,银行的钱还是还不了,路桥公司的相关产权证也无法拿回来进行转户等手续。
后来应某一合计,想出了一个办法,他在杭州公司的债权人中,选了三个关系比较好的老朋友,让他们伪造借据,起诉路桥公司。他想通过法院的指定账户还上银行和三个老朋友的钱,从而绕过杭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而且,只要法院把路桥公司厂房、土地查封,他就可以去和银行谈判,少付点利息。
一切都按照他的预期进行,2013年春节过后,其中一个朋友约他见面,说已经写好268万元的借据,为了增加可信度,还准备了对应的银行凭据,于是应某就在上面签名,并盖上了路桥公司的公章。
法院受理后,查封了路桥公司6000多平方米的土地,应某就联系了银行。在法院调解期间,银行也派人过来了,最后经过协商,银行果然给他减免了100万元左右的欠款。
正当应某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时,其他紧盯的债权人似乎发现了一些端倪,于是就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应某到案后,承认了自己因欠下大量债务,为优先归还几个老朋友及银行贷款,2013年初,让吴某等作为原告,使用一张伪造的借款人民币268万元的借条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目无法纪,结伙以伪造的借条进行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说法:
应某可能觉得自己很仗义,在还银行贷款的同时,也没让老朋友吃亏,还可能觉得自己很聪明,竟然通过司法途径,确保了还贷资金的流向,原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却不料因触犯了法律而获刑。
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10月1日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该案也是我区首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