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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富国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峰江金属再生园区内

  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04000007292(1/2)

  我分局于2015年2月4日在《今日路桥》第1996期第4版向你公司公告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路环罚字[2014]11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拾万伍仟元整,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现催告你公司立即履行上述行政决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你公司,我分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路环催字[2015] N003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分局(地址:路桥月河北街,联系电话82409366)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向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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