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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超出对员工设定义务
而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2007年12月26日,张某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6日。2008年9月8日,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该会议确定:禁止员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否则公司有权开除。2009年4月13日,张某某向某公司申请休息。之后,张某某乘坐车辆回到某公司宿舍。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向张某某发出离职通知单,认为张某某在公司区域内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要求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6月,张某某据此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张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张某某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7800元,并由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为其规定的义务。因此,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具体实施办法,应有上位法根据,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违法,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法不只是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符合法理、法律的精神,要尊重人的道德主体地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超越对劳动者设定义务的合理权限,据此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订立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不许乘坐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违反制度者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用人单位的该项规定已超出企业内部对劳动者设定义务的劳动范畴,可据此认定无效。同时,劳动者乘坐非法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因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乘坐非法营运机动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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