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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

  2004年6月10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某达成合作意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将804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张某使用,双方就此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当张某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时,应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取得出让人同意,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滞纳金。2008年4月28日,置业公司与张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取得该804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置业公司应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238.8万元。2010年9月26日,置业公司缴纳了3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后,剩余208.8万元一直未缴纳。

  某市国土资源局遂以置业公司未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和逾期支付的滞纳金为由,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规定具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在经对方同意后,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合同的一方虽然为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但不能据此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系不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不得将该土地进行转让,受让人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因此,第三人在取得该土地后,亦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受让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据此,可以认定土地管理部门对转让人转让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表示同意的,故受让人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一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  闫龙华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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