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重演】
2006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停车场内,酒后将停放在此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被告人李某曾与该公司员工发生纠纷)的牌号为京EH98XX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右侧后视镜踢坏,造成车辆损失11020元,后被告人李某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第72条第一款、第73条第一、三款及第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下转2版)
【法条细读】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转2版)
(上接1版)
【法条细读】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因与他人结怨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积极良好,并及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其刑罚得以从轻处理。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顾名思义,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带有故意破坏、报复的目的,公民的无心之失,只需承担民事诉讼赔偿,但对于打击报复的损毁行为,我们绝不姑息。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磊磊提醒:破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0元,公诉机关即可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部分故意损坏财物犯罪伴随着寻衅滋事罪同时发生,一旦竞合,将从重处理。常言道,君子动口不动手,无论是财物或是人物,都是法律范围内的保护对象,轻易不可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