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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 不义之财伤人伤己

  □本报记者 张清雅 整理

  开栏的话:年关临近,各种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安定。金融诈骗、非法集资、越级上访、拖欠工薪、破坏公物、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和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安定,本报特开设《知法守法,依法维权》栏目。

  【案情重演】

  2013年8月底,李老板铺子缺个送货的小工,便在店门口贴了张招人广告。40岁的江苏人徐某上门应聘,李老板虽不是特别满意,但念在是老乡的份上,就让徐某留了下来。第二天上午,徐某来上班。李老板吩咐他骑店里的电动三轮车到仓库拉货,可徐某连人带车都没了影。时间慢慢过去,李老板越发觉得不对劲,于是报了警。

  2014年3月11日,警方在一家网吧里将徐某抓获归案。徐某称,找到工作的当晚,他在街上吃饭,邻桌谈论送货小工骗走了雇主三轮车的事。相比辛苦干活,这样来钱要更快一些,徐某心里便打起了歪主意。骑走李老板的三轮车后,徐某径直去了三轮车修理店,以500元的价格将车子卖了。此后的一个多月,徐某故技重施,接连行骗5家商户。其中一次的三轮车上装了70箱矿泉水和13箱手酿黄酒,徐某沿街叫卖,货品全部被低价处理,赃款全部进入徐某口袋。

  经鉴定,徐某所骗的货品价值2.5万元,其非法所得7000余元。后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细读】

  《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下转4版)  (上接1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检察官释法】

  现代社会各类诈骗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小工假借应聘名义,取得老板信任后连人带货跑路的案子也常有发生。检察官提醒,商家在招工时应留个心眼,在招聘过程中,要对应聘人员的相关证件信息进行登记,同时自己本身也应该做好防盗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俗话说得好:“好吃懒做要不得,害人害己尝苦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就算获得也难以心安,无论是金额的大或小,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都将把自己推向深渊。法制社会,任何行为都将曝光在阳光下,抱有侥幸心理也是难逃法网。既然拥有健康的体魄,就应该靠自己的双手去劳动,创造财富,而并非动起诈骗的歪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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