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新优惠政策对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限额内依次减免的税费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对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每户每年9600元,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次税收优惠扩面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进行补充。
新优惠政策有利于企业吸纳退役士兵,也有利于退休士兵自主创业。目前,地税系统已积极告知各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助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