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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3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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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的法律风险防范

  □本报记者  李承静

  8月17日上午9时,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台州市腾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路桥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梁平将在图书馆举行南官人文大讲堂系列讲座之两百九十二——

  记者:“商品交易”这四个字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商品交易是出卖人转移商品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买卖行为。从一开始的物物交换到现货交易,再到远期交易以及期货交易,尽管交易的方式不断更新换代,但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却是交易双方一直关注的焦点。

  梁平:的确如此。从大方向来说,在商品交易的过程当中,交易的双方要时刻注意这几点:认真、仔细、合法地签订、履行买卖合同,在各类商品交易中正确运用法律,做好风险防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买卖合同的正式签订,预示着一桩交易在法律意义上的正式开始。很多人关心的是,作为交易的第一关,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梁平: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要真实。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有履行合同能力,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才能保障合同的权利。第二,要有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因素,没有合同标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合同标的可分为物、权利、智力成果、行为等。第三,交易数量要明确。在买卖合同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数量约定不是很明确,从而导致买卖双方发生歧义,比如说用“一车”、“一批”等字眼。第四,最好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将标的物超出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的情况,作一明确处理约定。第五,质量要有标准。合同签订时双方一定要对标的物质量作出约定,能样品封存的最好封存。对于种类物也要有级别或时限等标准。约定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如果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则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约定质量检验时间,提出异议期限。

  同时,价款或报酬、结算方式,货币种类,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条款化、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都是需要注意的事项。

  记者:交易双方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又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梁平:首先,交付货物,由买受人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指定的收货人签收,其余人员签收要加盖单位公章或仓库入库专用章。其次,支付货款,转账支付的转账给出卖人本人或公司账户,如果是其他账户,由出卖人出具指定账户的函件,方可转账给他人;现金支付的,支付出卖人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指定的收款人、授权委托他人收款后出具收条、其余人员收取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付款后,欠款凭证要保存好。另外,还要注意证据和诉讼时效。

  当然,在买卖合同的管理上,我们还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员,同时按债务人分类建立档案,做到将证据原件放入保险箱。债权凭证要保存好,防止失落。催款时带复印件,或将原件封塑,防止债务人撕毁债权凭证,以及时刻关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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