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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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3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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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知识窗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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