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民生周刊·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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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9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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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话说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峰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解明明知有民警过来拉架,仍使用了暴力的方法将民警推到,见民警起身又冲上去将民警按在警车上约一分钟之久,显然其行为属于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于具备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使用了暴力阻碍执法,因此主客观相统一,解明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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