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民生周刊·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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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3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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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的保障

  □本报记者  周艳芬

  随着交通工具的多样化,道路上各种车辆日益增加,其中,尤以电动车为甚。由于电动车游离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很多人认为电动车所造成的事故最多只是碰撞擦伤,不用去购买保险。这样的观念,使电动车保险不被重视。事实上,电动车驾驶者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就有可能要面临承担高昂赔偿费用。近日,市民王德胜就经历了这么一件事。

  王德胜是一名普通的磨具厂工人,月工资2000元左右。几个月前,一场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仅让他身体受伤,更让他不得不面对21025元的赔款。为此,他不得不四处借钱来为这次事故买单。

  王德胜的家与工厂之间有4站公交车的车程,为了省下公交钱,2010年,他花了220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既不用缴税费年检,也不用上车牌考驾照,而且上下班的车程还缩短了10分钟,王德胜觉得有了电动车真是方便。

  今年5月的一天,王德胜下班回家,当行至新安西街与商海街交叉口时,王德胜发现马上要红灯了,当即加大马力想要冲过去,突然,一辆转弯行驶的轿车不知从哪儿冒了出来,惊得王德胜赶紧刹车躲避。尽管对方也立刻减速,但碍于旁边车道上还有其他车辆,轿车根本无法转换方向,最后,因躲避不及时,轿车与王德胜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并刮擦了旁边的车。

  事故发生后,王德胜由于左腿骨折住进了医院,医生告诉他最起码3个月才能康复。病痛还没痊愈,王德胜便接到了对方的理赔诉讼。原来,交警在处理这起事故时发现王德胜的电动车为机动式轻便两轮摩托车,时速明显高于非机动车标准,将按照机动车处罚条例来执行,在双方责任相同的情况下,王德胜要承担对方2万多元的修车费用。“我都受伤了,前前后后加起来也花了近千元钱,车辆理赔责任还要让我出2万多元,这也太多了”。王德胜很是恼火。

  为赔偿问题,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认为王德胜的电动车属机动车,判决双方承担相同的事故责任,王德胜需赔偿轿车21025元维修费。

  “由于在买车时根本不知道这个型号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更是没有购买保险,现在要承担事故责任一半,费用都要自己出,这都可以买好几辆新车了。”事后,王德胜悔恨道。(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有话说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佳伊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别。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另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属强制否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等多项指标,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在本案中,王德胜的电动车被判断为轻便两轮摩托车,对于此种车型,我国法律上也作了相关规定,即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但小于50公里每小时的,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在此提醒,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上道路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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