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到一家公司应聘,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该公司通知我被录用,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了确认录用通知。收到通知后,我向目前工作的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几天后,该公司打电话给我,称因某些特殊原因,该公司撤回了对我的录用通知。请问,该公司出尔反尔,应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用人单位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得随意撤回,否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就你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应赔偿你因辞职及无法入职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俞为鹏 整理)

